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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援助和税款

学校所得税条例

学校所得税法规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 101 节。 定义。

以下单词和短语在《市议会授权法》和《实施
条例》中使用时,应具有本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上下文明确表示不同的含义:

(a) “董事会”。 费城学区教育委员会。

(b) “收藏家”。 费城学区学校收入专员,也被称为
费城市税收专员。

(c) “他/他/他” 是这些词的通用用法,与特定性别无关。

(d) “净收入”。 任何受本税规定约束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净额应在扣除在产生收入时支付的所有可分配和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后确定。 此类成本和支出不应包括任何基于收入的税款。

(e) “人”。 受益人有权获得收入的自然人。 本定义中不
包括公司。

(f) “纳税年度”。 指从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十二个月期间。

(g) “居民”。 任何在 1967 年 12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在费城学区定居的人。

(h) “信托的主要所有者。” 作为设保人,对信托财产或收入保留实质性控制权和控制权的任何人。 “控制” 包括撤销权。

第二条
征税和税率

第 201 节。 税基。

费城学区居民从所有权、出售或其他处置中获得、贷记或再投资的净收入从1976年开始的所有纳税年度按百分之二(2%)的税率征税,从1983年开始按百分之四和九十六百分之一(4.96%)的税率征税,从1983年开始按百分之四和九十六百分之一(4.96%)的税率征税不动产以及有形和无形的个人财产。

第 202 节。 纳税人士。

任何在费城学区居住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不到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人,都应缴纳所得税款或贷记给他的收入,包括在该年度或居住期间再投资给他的收入。

该纳税人名单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个人。

(b) 合伙企业的个人有限合伙人,他们本人不必缴纳《费城法典》第19-1502条规定的按比例在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所占的份额。

(c) “S” 公司的个人股东。 就本节而言,'S'Corporation是一家出于联邦税收目的选择被视为 “S” 型公司的公司。

(d) 非法人社团的成员,其所得的社团应纳税所得额由成员收取或记入其账户。

(e) 信托和遗产的受益人关于支付给他们的当前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f) 被视为信托和遗产主要所有者的个人。

第 203 节。 收入包含在税基中。

任何居民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收到的以下物品,无论是现金还是财产,均应计入应缴纳该税的收入。 一类收入的损失不得用来抵消另一类收入的收入。 (也就是说,短期出售财产的损失不得用任何其他来源的收入来抵消。) 这份要包含在税基中的项目清单并不包括所有内容。

(a) 股息。 除本法规第206条所述外,所有出于个人所得税目的应向宾夕法尼亚联邦申报的股息均需缴纳该税,不包括通过本法规其他地方涉及的项目的流动。 股息包括前几年 “S” 公司为 “C” 公司时累积的收益和利润(E&P)账户(详见《美国国税法》第1368(C)(2)条)的分配。

通常被称为共同基金的实体的股息分配仅在投资组合每年产生未根据第206条免征该税的收入的情况下才应纳税。

例如,在给定年度完全投资美国债券或宾夕法尼亚州市政债券的基金将产生该年度完全免征该税的股息。 如果该基金的收入在一年内仅有78%来自此类投资,则该年度的股息中有22%需要纳税。

通常,该基金会告知其投资者该年度的股息中应向联邦申报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也应用于报告该税项下的收入。

如果基金未报告给定年度的免税百分比,则该基金的
股息应全额纳税。

(b) 利息。 除本条例第206条明确排除的利息外,所有已收或贷记的利息均应在税基中报告。

(c) 租金。 从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所有权中获得的所有租金,无论地点如何,除非就费城净利润税而言,此类租金被视为在企业经营中收到的。

申报的金额应为收到的总租金减去合理的运营成本和开支,例如已支付的抵押贷款利息、维修、折旧等。为出租物业支付的房地产税也应被允许作为可扣除的成本。

(d) 出售财产所得收益。 根据本条例申报为应纳税的收益是指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房地产或有形或无形个人财产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所得的收益,这些财产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之日前不超过六个月内由居民拥有。

(1) 如果以非销售方式处置,则以成本为基础。

如果财产是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则受赠人或受益人的成本基础应为截至转让或分配之日或1967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的公允市场价值。

(2) 确定持有期限。

从通过赠与或遗产获得的财产中获得收入的人必须证明他在出售前至少六(6)个月持有此类财产,以免在出售时缴纳该税。 他不能 “确定” 其恩人的持有期限。

例如:“A” 在1974年购买了股票。 1985 年 10 月 15 日,他将这只股票捐赠给了他的儿子 “B”。 “B” 于1986年3月1日出售了该股。 持有期自1985年10月15日起开始。 成本基础将从1985年10月15日起计算。

(e) 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从专利或版权中获得的收入,前提是这些收入无需缴纳净利得税。

(f) 惩罚性赔偿。 因违反合同协议或通过法律诉讼以惩罚性赔偿形式获得的收入。

(g) 奖品和奖励。 包括赌博净收益,包括宾夕法尼亚州彩票现金奖励,但不包括宾夕法尼亚州彩票的非现金奖励。

(h) 年金保单。 年金领取者根据保险单获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非作为退休或养老金计划一部分的雇佣合同应支付。 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学校收入专员将接受用于确定联邦年金收入税的公式。

(i) 来自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比例计算的份额应计入税基,并确认创造收入的收入来源。 只有来自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同收入来源的收入和损失才能被抵消。 根据本条例第206条排除的任何收入均应排除在税基之外。

(j) 来自 “S” 公司的收入。 在2007纳税年度至2013纳税年度,“S” 型公司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计入税基,并确认创造收入的收入来源。 只有来自不同 “S” 公司的相同收入来源的收入和损失才能被抵消。 根据本条例第206条排除的任何收入均应排除在税基之外。

在2014纳税年度及以后的纳税年度,'S'公司累计调整账户(“AAA”)中的任何分配均需缴纳学校所得税(“SIT”),除非被视为归因于先前的纳税收入,否则应计入SIT基数。 只有当这种分配超过本纳税年度向纳税人报告的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时,才被视为归因于先前的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这样,如果纳税人在提交2007至2013纳税年度SIT申报表时在SIT基准中按比例计入的总收入份额超过2007至2013纳税年度向纳税人分配的总额,则应将超出部分排除在SIT基准之外。

排除项:

在2014纳税年度及以后的纳税年度,本小节所述和以下示例所示的S-Corp的AAA的任何超额分配均应归因于先前的纳税所得,并应排除在SIT基础之外。 申请此类豁免的纳税人必须填写并提交税务局提供的工作表/表格。 该部应将工作表/表格张贴在本部的网站上,以供查阅。

说明如何确定SIT基数和免除金额:

Z女士是费城居民,自2010纳税年度以来一直是S-Corp的股东。 在提交2010年至2013年的纳税年度SIT申报表时,Z女士正确报告了她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并相应地缴纳了税款。

在2010至2013纳税年度,Z女士在S-Corp的AAA收入和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如下:
年份 收入 分布 分配-收入
2010 40,000 美元 20,000 美元 20,000 美元
2011 300000 25000 25000
2012 500000 25000 25000
2013 5000 15000 -10,000
总计 125,000 美元 85,000 40,000 美元

这意味着,在2010年至2013年的纳税年度,Z女士按比例申报并向SIT支付了25,000美元的收入份额,而在这些年中,她从S-Corp的AAA中获得的实际分配总额为8.5万美元。 因此,40,000美元的超额部分反映了超过先前征税的分配的收入,应在2014纳税年度以及此后将分配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作为SIT的对象时,将其排除在SIT基准之外。

示例1:Z女士在2014纳税年度按比例分配的S公司AAA的收入和分配份额分别为7万美元和8万美元。 Z 女士在 2014 纳税年度的 SIT 基准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8万美元的分配超过了按比例分配的7万美元收入,因此,在可供排除的金额范围内,1万美元的超额分配被排除在2014年SIT纳税年度基准之外。 由于可供免税的总金额为40,000美元,因此不包括1万美元的超额分配,在2014纳税年度的8万美元分配中,只有7万美元需要缴纳SIT。 这也意味着只剩下30,000美元(即4万至10,000美元)可用于未来的例外情况。

示例 2:与 2014 纳税年度的示例 1 相同的事实模式。 Z女士在S-Corp的AAA的2015年纳税年度按比例分配的收入和分配分别为5万美元和4万美元。 Z 女士在 2015 纳税年度的 SIT 基准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由于2015纳税年度的4万美元分配额低于2015纳税年度的5万美元按比例分配的收入,因此全部4万美元应包含在2015年SIT纳税年度的基准中。 在随后的SIT纳税年度中,30,000美元仍可免税。

示例 3:2014 和 2015 纳税年度的事实模式与示例 1 和示例 2 相同。 在2016纳税年度,Z女士在S-Corp的AAA收入和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零(0)和30,000美元。 Z 女士在 2016 纳税年度的 SIT 基准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由于2016纳税年度按比例分配的收入份额为零(0),因此在仍可供排除的金额范围内,2016年纳税年度的3万美元分配可能会被排除在2016年SIT纳税年度基准之外。 我们从上面的示例2中得知,还有3万美元可供免税,因此,全部3万美元的分配将排除在2016年SIT纳税年度基准之外,因此2016纳税年度基准应为零(0)(即3万至30,000美元)。

从2017纳税年度开始,S-Corp的AAA向Z女士的所有分配都应包含在SIT基础中,因为已经使用了先前征税并可供排除的全部按比例分配的4万美元收入(即2014纳税年度的1万美元和2016纳税年度的3万美元)。

第 204 节。 净收入的确定。

在计算净收入时,任何人在产生应缴纳该税的收入时产生了合理的成本和开支,都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此类成本和支出。 但是,他不得根据收入扣除任何性质的税款,例如该税、
费城工资税、费城净利得税、联邦所得税或国外收入税。

(a) 产生收入所产生的费用。

就该税而言,在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产生的费用,如果合理,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并且仅为产生此类应纳税所得额而支付。

说明:应允许为应缴纳该税的财产缴纳的个人财产税作为可扣除的费用,例如保险箱的费用、学校所得税申报表的准备费、保证金利息(不得超过证券的收益率)。

(b) 损失

(1) 来自类似财产的销售或交换。 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出售或交换不动产或个人、有形和无形财产所蒙受的损失可以抵消和扣除,但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出售或交换同类财产所实现的应纳税收益为限,例如,出售持有少于六个月的 “A” 公司和 “B” 公司股票的人可以抵消 “B” 公司1,500美元的股票亏损 “A” 类公司的收益为1,000美元,最高为1,000美元。

(2) 来自以纳税人的其他净收入出售或交换财产。 任何因出售或交换财产(即股票和债券)而蒙受损失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从应纳该税的其他收入(即股票、债券、抵押贷款、股息等的利息)中抵消或扣除该损失。

(c) 一类收入中的收益或收入不得被另一类收入产生的损失所抵消。

第 205 节。 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

(a) 一般而言。

除非该人是 “主要所有者” 的信托,否则信托或遗产的受益人在收到或记入该收入之前,无需报告信托或遗产的收入。

应以信托或遗产受益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信托或受托人的居留地来决定受益人缴纳该税款的责任。 例如,尽管信托和/或受托人可能位于蒙哥马利县,但居住在费城学区的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入应向他征税。 但是,信托和/或受托人可能位于费城,但是如果受益人是蒙哥马利县的居民,则受托人向他支付的金额无需缴税。

(b) 信托收入的性质。

根据《学校所得税条例》的规定,遗产和信托不是应纳税实体。 但是,当向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进行分配时,产生分配的收入将对受益人保持相同的税收特征,就像该个人直接进行投资一样。

例如,如果信托的收入包括美国
储蓄债券所有权的利息,则根据本条例,此类收入将不向信托征税,同样,在分配给受益人时,该收入将成为他的免税收入。

就本税而言,分配或贷记给信托或遗产受益人的收入均应视为在该纳税年度赚取,无论信托或遗产在该年度有收入。

(c) 大业主信托。

任何设立信托的人,如果保留对财产的实质性控制权,包括撤销权,则应被视为信托的主要所有者,必须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标的税。 学校税收专员承认《美国国税法》第671-77条规定的与 “实质性所有者信托” 相关的定义和规则。
示例 1。 信托的收入应支付给 “G”(设保人),后者拥有撤销信托和/或撤回语料库的全部权力。 “G” 必须为信托收到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示例 2。 根据 “G” 创建的信托条款,收入将在 “B” 的有效期内支付给 “B”;信托中的本金将在信托到期时恢复为 “G”。 持有:“G” 必须为已支付给信托本金的所有未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B” 将支付分配给他或贷记给他的收入。

示例 3。 “G” 设立信托基金,保留以下权力:(1)指定收入的受益人;(2)指定谁将在未来某个日期获得本金;(3)作为非受托人,负责指导投资类型或对持有此类股票的股票进行投票。

根据其中第一项权力,“G” 将对所得征税,而在第二和第三项权力下,“G” 将支付已支付给信托本金的所有未分配的应纳税收入。

(d) 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信托。

信托或遗产在财政年度为联邦所得税目的保存账簿和记录而向受益人(必须按日历年申报此类收入)支付或贷记的净收入是指按受益人纳税年度结束(或在受益人纳税年度内)结束的信托联邦纳税申报年度确定的、已支付、贷记或需要分配的收入。 如果受托人尚未确定联邦纳税申报年度,则必须使用日历年基准。

(e)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活动要求信托缴纳
纽约市的净利得税,则以股息形式支付给参与者的收入将免征学校所得税。 但是,如果信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活动不在净利得税范围内,则参与者将被要求缴纳相应程度的学校所得税。 如果股息被视为用于联邦税目的的资本回报,则就该税而言,它将被视为资本申报,因此无需纳税。

(f) 固定投资信托(仅限宾夕法尼亚州)。

仅投资于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或联邦任何政治分区的特定免税义务的参与单位或证书持有人免征学校所得税。

第 206 节。 不包括在收入之内。

以下所得、贷记的收入或
根据本条例再投资于某人的收入均应排除在税基之外:

(a) 由以下机构发行的公共贷款和债券的利息:

(1) 宾夕法尼亚联邦

(2) 本联邦的政治分区

(3) 在宾夕法尼亚州注册成立的市政当局

(4) 美国政府

政府赞助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将被视为应纳税,除非设立该机构的法案明确规定此类债券免征所有州和地方税。

就本节而言,区域当局 SEPTA 应被视
为 “市政当局”。

(b) 利息和股息。

(1) 由以下机构签发的储蓄存款、储蓄券、存款证
、支票账户和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和股息:

私人银行

建筑与贷款协会

储蓄和贷款协会

信用合作社

储蓄银行

银行、银行和信托公司或信托公司

储蓄券(持有人据此获得或存入利息)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 最初可签发给个人或非营利组织;或

(b) 不可谈判。

例如,如果储蓄券最初是向公司签发的,然后由个人从公司购买,则向该个人支付或贷记的利息将需缴纳该税。

通过投资经纪人购买的存款证的利息应纳税。

(2) 国家银行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的股息。

(3) 投资于政府证券的基金和信托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免征该税,其比例与基金或信托投资于产生本来可以免征该税的收入的证券的比例相同。 (例如,基金或信托投资于多个州市政债券,产生1000美元的可分配收入。 宾夕法尼亚债券占该基金或信托持有的0.0278美元。27.80美元无需缴纳该税。) 任何未向投资者报告其在特定年度的宾夕法尼亚州免税投资百分比的基金均应被视为已全额投资于该年度的应纳税工具。

(c) 出售持有超过六个月的财产所得收益。

如果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时实现了收益,并且在处置财产之前已由该人持有超过六个月,则不应为收益缴纳标的税。

出于联邦税目的被确定为资本收益分配的管理类型的分配或投资信托将被视为长期资本收益,无需缴纳该税。 无论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如何,出于联邦税目的被确定为收入分配的分配都将被视为对纳税人应纳全额纳税。

(d) 企业经营收入。

就学校所得税而言,个人从企业、职业、行业或企业的经营中获得的任何净收入,如果该人必须缴纳费城征收的净利得税,则不得作为收入申报。

(e) 老年、退休金和养老金支付。

必须向达到特定年龄或工作期限退休的人支付这种性质的补助金才能免征这种税。

(f) 病假和伤残津贴。

这些补助金必须是定期的,并根据疾病或残疾计划支付给个人。

(g) 根据《工人补偿法》和《失业补偿法》领取的补助金。

雇员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获得的任何补偿以及失业期间获得的补偿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h) 现役军人补助金。

美国向任何在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的人支付的工资、工资或其他补偿应不计入该税。

(i) 政府单位支付的现役军人津贴。


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联邦或任何其他州向在美国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的个人支付的任何奖金或额外补偿同样免税。

(j) 死亡抚恤金。

任何雇主或工会向已故雇员的受益人或其遗产支付死亡抚恤金,无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以其他方式支付,均应免税。

(k) 保单收益

(l) 礼物和遗赠。

无论是以现金还是财产形式收到,还是根据遗嘱收到,还是根据血统和分配法收到,均不得在税基中报告。

(m) 因任何索赔或诉讼理由而产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

个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获得的任何款项,无论是通过和解还是提起法律诉讼,均应免税。 但是,根据合同或法院可能判给的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n) 个人退休账户、延税年金、利润分享、Keogh 计划等

无论使用何种投资媒介来创造收入,在IRA、Keogh和此类计划中赚取的收入都将被排除在外。
第三条
申报和纳税

第 301 条。 谁必须提交申报表。

(a) 所有通过拥有、出售、租赁或其他处置不动产或第203条所定义的有形或无形个人财产而获得收入的人;

(b) 作为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接收或记入收入的每个人;

(c) 被视为信托或遗产的主要所有人并从信托或遗产中获得或被记入该信托或遗产收入的每个人。

第 302 条。 提交申报表。

(a) 一般而言。

(1) 根据本条例到期的所有申报表均应以费城学区代理人的身份提交给费城市税务局。

(2) 申报表应列出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以及该税收征收员为计算应缴税款而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b) 夫妻共同回归。

如果夫妻从个人拥有的财产或作为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的财产中获得应纳税所得额,和/或从他们作为租户全部拥有的财产中获得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选择提交一份申报表,显示两者的合并收入。 如果使用合并表格,夫妻双方的纳税义务与各自提交个人申报表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同。 例如,配偶任何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不得抵消已收到或记入另一方的收入。

如果选择共同申报表,则申报表必须有配偶双方的签名,使他们对应付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c) 申报表的签名和证明。

纳税人应在申报表上签字。 纳税人如在申报表中出现任何故意、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将受到该条例规定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因患病或离开纽约市而无法进行认证和提交申报表,则可以由授权代理人进行认证和提交。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表应附有一封信,说明纳税人无法亲自采取行动的原因。 应提交授权书,表明代理人有权证明申报表的正确性。 如果纳税人死亡,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提交申报表。

如果夫妻双方选择提交联合申报表,则应由双方签署。

(d) 受托人申报的信息等

信托或遗产的每位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应每年在3月31日当天或之前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一份表格,列出任何居民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以及上一年度分配或贷记给他的收入金额。

一份相应的联邦表格 1099 的副本就足够了。

第 303 节。 退货期限。

申报表应涵盖申报表到期日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按财政年度保存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向美国国
税局申报的人不得在财政年度向税务局提交该税申报表。

第 304 节。 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

受本条例条款约束的每个人都应在每年的4月15日或之前,用税务局提供或可从税务局获得的表格准备和提交申报表,列出在上一个日历年度内收到、贷记或再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提交此类申报表时,该人应支付申报表上显示的应缴税款总额。
第四条学校收入征收人的
职责和权力

第 401 节。 收取和收取税款。

作为费城学区的代理人,市税务专员有责任征收和领取本法令征收的税款。

第 402 节。 执法。

市税务局局长以学区代理人的身份负责执行本法令的规定。

他有权并有权宣誓对任何人进行审查,了解任何曾经或本应退还纳税的收入,为此,他可以强制出示账簿和记录,并要求他认为知道此类收入的所有在他面前的人出庭作证。

第 403 节。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

收款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雇员有权检查费城学区居民的账簿和记录,以核实任何申报表的准确性,或者如果没有申报表,则确定本法令征收的税款。 指示并要求每位纳税人向收款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董事会的任何其他正式授权代表提供进行此类审查和调查的手段、便利和机会。

通过审查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而获得的任何信息均应保密,但出于官方目的的除外,以及根据适当的司法命令除外。

第 404 节。 收集缺陷。

(a) 评估和征收少缴的税款。

如果发现申报表不正确,收款人有权评估和收取任何纳税人所欠的任何少缴税款。 如果没有提交申报表并且发现欠税,则可以评估和征收应缴的税款,无论是否需要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申报表。

(b) 退款/退税。

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了税款,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申请必须在付款之日或到期日后的三年内提交,以较晚者为准。

第五条
利息和罚款

第 501 节。 利息。

任何人未能在到期日之前缴纳本条例规定的税
款,都必须按每月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2)或其中的一小部分的利率支付直至缴纳的税款
的利率。

第 502 节。 点球。

任何人如果未能在到期日之前缴纳本条例规定的税款,则在偿还1987年6月30日之前的未偿债务之前,应被处以每月一(1%)或其一小部分的罚款。 1987年6月30日之后,罚款将根据下表计算:

处罚插图。 下面列出了88年4月15日之后
提交的申报表的I&P图表。

到期日之后提交的月份申报表 Int. 钢笔。 梳子。 I&P Cum。 I&P
1 04/16/88 到 05/15/88 1/ 2% 1% 1-1/ 2% 1-1/ 2% 2 05/16/88 到 06/15/88 1/ 2% 1% 1-1/ 2% 3%
3 06/16/88 到 07/15/88 1/ 2% 1/
2% 1% 1-1/ 2%
4 07/16/88 thru 08/16/88 1/ 2% 7% 5 08/16/88 thru 08/16/88 1/ 2% 7%
5 08/16/88 u 09/15/88 1/ 2% 2% 2-1/ 2% 9-1/ 2% 6 09/16/88 thru 10/15/88 1/ 2% 2% 2% 7 10/16/88 到 11/15/88 1/ 2% 3% 3-1/ 2% 8 11/16/88 到 12/15/88 1/ 2% 9/16/88 到 01/15/2% 1/ 2% 9 12/16/88 tru 3% 3-1/ 2% 22-2% 9 12/16/88 tru 3% 3-1/ 2% 22-2% 1/ 2%




10 01/16/89 到 02/15/89 1/ 2% 4% 4-1/ 2% 27%
11 02/16/89 到 03/15/89 1/ 2% 4% 4-1/ 2% 31-1/ 2% 12 03/16/89 tru 40/15/89 1/ 2% 4% 4-1/ 2% 36%

此后,每增加一个月或其中的一小部分,在36%的基础上再加上1-1/ 4%的罚款和1/ 2%的利息。

第 503 节。 减免或免除利息和处罚。

如果收款人因延迟提交申报表和缴纳税款而处以利息和罚款,则纳税人可以向费城税务审查委员会申请免除或减免此类利息和/或罚款。 (有关程序的具体信息,见本条例第八条第801节。)

第六条
征收未缴税款

第 601 条。 一般来说。

本条例征收的税款,连同利息和罚款,可由学校收入局长追回,因为其他同等数额的债务是可以追回的。

违反第七条——罚款和处罚

第 701 条。 违反《条例》。

对个人处以本协议第702条规定的罚款和处罚的违规行为是:

(1) 未保存或制作任何记录、申报或报告;

(2) 保留或制作任何虚假或欺诈记录、申报或举报;

(3) 拒绝收款人为核实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准确性而提出的检查账簿和记录的请求;

(4) 欺诈性地遗漏或疏忽提交本协议要求的任何申报表或缴纳任何税款;

(5) 企图以任何方式逃避或拖欠税款或缴纳税款。

第 702 条。 罚款和处罚。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可由法庭酌情处以罚款或罚款300.00美元,或处以不超过九十天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在追回违反本条例的罚款或处罚的诉讼中,学区不限于假设行动。
第八条
上诉程序

第 801 节。 向行政委员会提出上诉。

评估机构对减免或免除利息或罚款或应缴税款折衷的上诉,应在向纳税人或其代表邮寄评估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费城税务审查委员会提出。 申请书应一式三份,并应说明支持救济请求的理由。 如果请愿人愿意,他应有权亲自或由律师在上述委员会陈述。 不得对其裁决提出上诉。
只有在缴纳基本税后,才会对免除罚款和利息的申请采取行动。

第 802 节。 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税务审查委员会驳回任何对评估进行复审的申请或退款申请,则可以在税务审查委员会寄出决定通知之日起
三十(30)天内就此类拒绝向普通辩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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