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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援助和税款

受PBT约束的内容

费城饮料税(PBT)是针对打算在费城转售的加糖饮料的分销征收的。

以下信息旨在帮助制造商、分销商和经销商了解哪些商业交易和产品需要纳税。

商业交易

费城饮料税将在加糖饮料分发给打算在费城零售销售的经销商时到期。

如果您要分销给在费城以外的营业地点销售饮料的经销商,则该产品无需缴税。

制造商

加糖饮料制造商在向分销商或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不欠PBT。 例如,在农贸市场向消费者出售加糖饮料的制造商不申报或支付PBT。

分销商和经销商

如果你是两者兼而有之的庄家:

  • 购买加糖饮料以零售形式出售,以及
  • 将它们转售给其他经销商,

通知分销商您自己在费城零售店销售的百分比。 您的分销商必须就交易的该部分申报并支付 PBT。 您还必须成为注册分销商,才能为出售给费城其他经销商的库存缴税。

另一种选择是成为注册经销商,如果您发现自己在零售时出售的所有商品以及出售给其他经销商的商品的税款更容易管理。

如果您是两者兼而有之的庄家:

  • 使用浓缩甜味剂制作零售销售的成品(需缴税),以及
  • 向顾客提供浓缩的甜味剂,供他们自己混合(无需缴税),

购买时通知分销商,每种用途将使用多少浓缩甜味剂。 如果您是注册经销商或特殊经销商,请仅就应税交易申报和支付PBT。

在费城内外销售商品的经销商

如果您在费城拥有一家零售店,但有时会从该商店向城外的零售客户配送饮料,则这些产品仍需纳税。 这些饮料是在费城零售的,所以当你购买它们时,税款就到期了。

如果您在费城内外都拥有零售店,则只有将这些产品与其余库存分开,并告知分销商您打算在费城以外销售哪一部分商品时,才会排除在费城以外商店购买的商品。

在线分销商

如果您从在线分销商那里购买饮料,然后在费城将其转售给零售客户,则必须通知在线分销商,这些加糖饮料的分销受PBT的约束。

  • 如果您的在线分销商成为注册分销商,并且对分发给您的产品进行申报并支付 PBT,则表示您合规。
  • 如果您的在线分销商未成为注册分销商,则您必须成为已注册的经销商,并自行为产品申报和支付 PBT。 另一种选择是寻找注册分销商的新供应商

赠品和促销活动

免费赠送的加糖饮料无需缴税,前提是这些饮料本来不打算在费城零售。 例如,学校、公司或非营利组织的自助餐厅免费提供饮品。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无需纳税。

但是,如果这些产品曾在费城零售销售,则需要缴税。 如果此类产品属于二比一特惠或其他赠品的一部分,则分发的全部数量均应纳税。

这也适用于作为餐食或更大交易的一部分销售的加糖饮料。 税款是根据分发的饮料量计算的。

如果分销商捐赠了加糖饮料,然后这些产品在费城以零售形式出售,则分销将成为应纳税款。

产品

每天都有新产品上市。 维护一份需缴纳费城饮料税的产品的完整清单既困难又不切实际。 PBT法规和以下信息提供了有关应纳税产品的成分和类别的指导。

减肥饮料和低糖饮料

作为 “减肥” 和 “零卡路里” 加糖饮料销售的产品的分销应纳税。 标有 “低糖” 或 “低糖” 的产品也需要缴税。

含有不含卡路里的甜味剂的饮料,例如甜叶菊、阿斯巴甜、三氯蔗糖、纽甜、安赛蜜钾(Ace-K)、糖精和 advantame 等应纳税。

我们有一个单独的网页,介绍如何申报高热量和不含卡路里的饮料

乳制品和乳制品替代品

含50%或以上的乳制品的饮料无需缴税。 例如,含有 50% 或更多乳制品的巧克力牛奶和可饮用酸奶不在承保范围内,即使它们添加了甜味剂。

此外,如果糖浆和其他浓缩物属于牛奶含量为50%或以上的成品饮料的一部分,则其分销无需纳税。

如果牛奶固体加水的混合比例与牛奶的营养等同,则被视为与普通牛奶相同,因此无需缴税。

加糖咖啡奶精的分销无需缴税。

不加糖的非乳制牛奶,例如不加糖的杏仁奶、豆浆或米浆,无需缴税。 含有甜味剂的非乳制品牛奶需缴税。

但是,美国农业部认为在营养上等同于乳制品的加糖乳制品替代品无需缴税。 您可以在宾夕法尼亚 WIC网站上找到WIC食物清单上列出的示例。

水果和蔬菜饮品

只有 100% 的果汁或 100% 的蔬菜饮料可以免除 PBT。 所有添加甜味剂的果汁或蔬菜饮料均需缴税。

即使是略带甜味的果汁,例如蔓越莓汁鸡尾酒,也需要缴税。

尽管如此,在销售点准备的 “新鲜” 水果或蔬菜饮料不包括在内。 这些饮料必须含有至少 50% 的水果或蔬菜汁。

医疗食品

医用食品是专为治疗或控制已确诊的疾病而设计的食物。 联邦《孤儿药法》定义了医疗食品。 纳税人在申请医疗食品豁免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文件。 更多信息可在 PBT法规第102条中找到。

如果增稠饮料是医用食品,则无需缴税。 例子包括专门为吞咽困难和/或吞咽功能障碍患者销售的饮料。

不符合医用食品定义的加糖代餐饮料、减肥奶昔和类似产品都要纳税。

混合物和其他产品

如果经销商在零售之前将加糖浓缩液混合制成饮料,则该浓缩物的分销应纳税。

例如,咖啡店工作人员在饮料配方中添加的糖浆需要缴税。

对含有两种加糖浓缩物的产品征税应基于成品的总盎司,要么只对其中一种浓缩物征税,要么在两者之间按比例分摊。

零售销售的混合物(例如冰茶粉、蛋白质奶昔、热可可或柠檬水)以浓缩形式出售给最终客户时无需纳税。 一个例子是在家里做柠檬水的顾客。 柠檬水粉无需缴税。

零售销售的食糖无需纳税。

同样,龙舌兰、蜂蜜和甜叶菊等天然甜味剂单独出售时无需纳税。 石榴糖浆、枫糖浆和蜂蜜被视为多用途甜味剂,如果单独出售,也不包括在内。 但是,含有这些甜味剂作为成分的饮料、糖浆和浓缩物需纳税。

如果饮料中添加了甜味剂,则不含酒精的啤酒的分销应纳税。

鸡尾酒调酒器可能要纳税,也可能不纳税。 如果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则无需纳税。 但是,鸡尾酒混合器也可以是用于制备加糖饮料的浓缩物。 如果将该浓缩液出售给经销商来制作成品饮料,则需要缴纳PBT。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生产的成品饮料的体积计算税款,但要从该体积中减去酒精含量。

如果您对特定产品有疑问,或者想对某件商品进行豁免审查,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请求发送至 revenuetaxadvisors@phila.gov。 包括任何支持您请求的文件,例如医学研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豁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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