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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记录政策

生效:2009 年 1 月 1 日
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

费城市通过了一项政策,以遵守联邦2008年第3号法案,65 P.S. §§ 67. 101等。 ,通常被称为《知情权法》。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公众有权根据书面要求查阅和/或复制公共记录。

1。 定义

知情权法。 2008 年第 3 号法案,65 P.S. §§ 67.101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下午 4:30,但费城市、法律部总部或向其提交申请的办公室、部门、董事会或委员会关闭的日子除外。 就本公开记录政策而言,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市政府机构将关闭:

  1. 纽约市、法律部或特定的市政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委员会在 “仅限基本服务” 的基础上运作;
  2. 纽约市、法律部总部或特定的市政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委员会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闭四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或者
  3. 纽约市、法律部的主要办公室或特定的市政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委员会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部分紧急关闭。

公开记录。 任何符合《知情权法》中规定的 “公共记录” 一般定义且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的文件,因为定义和例外情况会不时修改,定义和例外情况由州、联邦和/或地方法院解释。

公开记录官。 根据知情权法,费城的官员或雇员正式指定负责接收、跟踪和回应信息请求。 费城市可以指定一名副或二级公开记录官员在公开记录官员缺席的情况下行事。

请求者。 根据知情权法要求提供记录的人。

公开记录办公室。 如《知情权法》第1310条所述,隶属于经济和社区发展部的国家办公室。 公开记录办公室应负责许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咨询意见;培训机构和公职人员;指派上诉官员审查决定;以及对知情权法允许的费用进行半年一次的审查。

2。 公开记录官员

请参阅下文,了解每个市政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委员会的公开记录官员。 如果未列出公开记录官员,请将请求提交给城市法律部(市律师办公室)的公开记录官员。 请注明该请求向哪个市政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委员会寻求记录。 请注意,一些独立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可能有自己单独和不同的政策。 您应访问他们各自的网站,以获取有关其办公室的信息,包括有关其各自公开记录官员的信息。

城市法律部无权代表费城地方检察官接受知情权请求。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有单独的公开记录政策;该办公室的申请应直接向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开记录干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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